网购“三无”减肥药,能获十倍赔偿吗?资兴法院:支持!
2026-03-04 10:27: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10341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章洁
线上购物已成为许多人的日常选择,但其便利背后也潜藏着产品质量隐患。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三无”减肥产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依法支持了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为网络购物维权再添典型案例。
2024年9月5日,消费者王某为改善体型,通过网络平台添加了曹某的微信。次日,王某向曹某订购了三瓶名为“天使金”的减肥产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分三次转账共计支付货款1194元。然而,当王某于同月12日收到货物时,却发现实物与约定不符:不仅不是双方约定的“天使金”,而且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信息,未标明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等关键内容。
面对这一“三无”产品,王某当即通过微信联系曹某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毅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曹某诉至资兴法院,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资兴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涉案的“天使金”减肥产品属于食品范畴,王某通过微信从曹某处购买该产品,依法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曹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不仅没有任何标签及产品信息,其作为经营者也未能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更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些事实足以认定曹某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外销售。因此,王某要求曹某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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